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行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授予對象
鄭州大學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含高中起點、專科起點)應屆畢業生、鄭州大學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一年內的畢業生,符合條件者,可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二、授予條件
1.申請學士學位者應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學習期間未受到記過及其以上處分。
2.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須在規定的年限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并且平均成績達到70分以上(平均成績保留到整數,小數點后四舍五入)。專科起點本科因考試不及格補考的課程不得超過3門次,高中起點本科因考試不及格補考的課程不得超過5門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的考試成績以《畢業生登記表》為計算依據,70分以上的課程要達到總課程的30%以上。
3.畢業論文或畢業設計成績在合格以上。
4.在鄭州大學參加由河南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的申請學士學位外語水平統一考試,成績合格。
三、授予程序
1.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于每年的4月份、10月份到所在院(系)辦理申報手續(須持二寸照片2張)。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須持畢業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畢業生登記表》復印件1份、二寸照片2張,于每年的5月中旬、11月中旬到繼續教育學院自考辦辦理申報手續。
所有申報者應按要求認真填寫《鄭州大學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申請表》或《鄭州大學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申請表》。
2.各院(系)學位分委員會對成人高等教育學位申報者進行資格審查,評審通過后向繼續教育學院報送材料。繼續教育學院對申報材料進行復核。
繼續教育學院自考辦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學位申報者進行資格審查后送各院(系)學位分委員會評審通過。
3.繼續教育學院于每年6月上旬、12月上旬將材料報鄭州大學學位委員會。
4.經鄭州大學學位委員會評審通過,報河南省學位委員會審核備案后,頒發成人高等教育學士學位證書。未通過者不再補辦。
四、附則
1.擬申請學士學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應在修業年限內參加學位外語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生在考期間可以參加學位外語考試。該考試一般每年9月份報名,11月份考試。
2.在學士學位授予工作中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出,即取消其學士學位申請資格;已獲學士學位者,經校學位委員會批準,撤銷其學士學位。
3.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鄭州大學授予成人高等學歷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行實施辦法》(校成教〔2006〕1號)同時廢止。
4.本辦法由校學位委員會授權繼續教育學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