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授予
同等學力申碩考生在通過學位授予單位有關專業的培養方案中規定的所有課程水平認定考試和全國統一組織的外國語及學科綜合水平考試之后,一年內提出學位論文申請,并在提交學位論文后的半年內完成學位論文答辯。
學位授予單位對經過所有水平認定環節(課程水平認定、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和學位論文水平認定)擬授予碩士的同等學力人員,在學位授予單位網站進行網上公示。
申請人通過學位授予單位所有規定的課程考試、國家組織的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和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以及學位論文答辯后,經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報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碩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