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資格證報名條件
根據2010年7月1日實行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報名參加2016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如下:
第十二條 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并取得相應學歷證書的,可以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第十三條 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報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申請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近6個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張;
(四)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五)報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為在校應屆畢業生的,應當持有所在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生畢業證明,到學校所在地的考點報名。學校可以為本校應屆畢業生辦理集體報名手續。
申請人為非應屆畢業生的,可以選擇到人事檔案所在地報名。
第十四條 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者,應當按國家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收費標準繳納考試費。
相關說明:
第二十條 軍隊有關部門負責軍隊人員參加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成績發布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居民符合本辦法規定和《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或者內地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可以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
一、護士考試范圍
(一)適用人員范圍: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并取得相應學歷證書的,可以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二)專業及級別范圍:從2011年起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取消護理學(初級士,原專業代碼003),報考該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三)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包括專業實務和實踐能力兩個科目,2016年護士資格考試確定北京、上海、江西、浙江、江蘇、新疆兵團、湖南、湖北、吉林九個地區為人機對話試點,考試時間為5月28、29日;其余地區人采用紙筆作答的方式進行考試,考試時間為5月14日。一次考試通過兩個科目為考試成績合格。
二、護士資格取得方式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三、護理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管理
通過護理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所需的其他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