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經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現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準,我國開始啟動心理咨詢師的職業化工作。由國家頒布《心理咨詢師國家職業標準》(試用版),并在該《標準》中,對心理咨詢師的職業給出定義。為規范心理咨詢職業活動、推動心理咨詢行業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2002年7月15日,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現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中國心理衛生協會和中國心理學會,宣布正式啟動心理咨詢師國家職業資格培訓鑒定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現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中國心理衛生協會和中國心理學會兩家心理學專業組織,共同組建“全國心理咨詢師職業資格培訓鑒定工作指導委員會”,負責在全國開展統一的職業培訓和職業資格鑒定工作。
按照國家職業資格心理咨詢師培訓鑒定工作的統一要求,已經或準備從事心理咨詢師職業的人員,都應該經過專門的職業培訓,獲得全國統一頒發的心理咨詢師《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心理咨詢活動。
考試時間:每年5月與11月第三個周末舉行全國統一考試,考前兩個月截止報名。
考試科目:A卷,心理學基礎知識;B卷,心理咨詢師實操技能,心理咨詢師論文答辯(二級參加)
考試標準:每科滿分100分,各個科目達到60分即可通過考試,二級學員需加試論文答辯
考試題型:A卷125道選擇題(包括單選和多選),B卷包括100道案例選擇題,4道問答題,論文提交個人成長報告與案例報告,參加論文答辯;